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81號原 告 黃為孝 被 告 華膳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瑟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回復原告原有之工作權,並給付自解雇時起至回復職務前一日薪資,按月給付原告二萬零四百元」等語,但並未陳明「回復職務之日」為何日?乃係一不確定之日期,惟綜觀原告起訴之案由欄係記載為:「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提起訴訟事」,及事實及理由欄內一、亦係記載「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存在,及命被告應給付如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薪資」等語,應堪認原告訴之聲明應係漏載一項:「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合先敘明。 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本請求被告給付薪資之聲明,及漏載之「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聲明,雖有兩項聲明,惟請求被告給付薪津之聲明,係以漏載之聲明「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故其聲明雖有多項,請求內容非一,但訴訟利益應屬同一,訴訟標的有相互競合關係,應以訴訟標的價額最高之「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定之。又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並非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惟僱傭關係存在與否牽涉原告之工作收入,非不得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額為準計算訴訟標的金額,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期間未確定者,應推定其存續期間,期間超過10年,以10年計算之。查原告為民國00年00月0 日出生,於被告公司之工作年資為二年三個月,月薪為新台幣(下同)20,400元,原告距離法定退休年齡已逾10年,依上開法條規定,以10年計算原告權利存續期間。準此,原告確認僱傭存在權利存續期間應為10年,復依原告之月薪為20,400元,計算此部分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448,000 元(計算式:20,400元×12個月×10年=2,448,000 元)。綜上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44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