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54號原 告 龍益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振綱 原 告 宏毅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振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楷登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下: (一) 原告龍益窯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 同)6,520,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647元。 (二) 原告宏毅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531,884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