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54號
- 原告
- 龍益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任振綱
- 原告
- 宏毅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任振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楷登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下:
(一) 原告龍益窯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520,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647元。
(二) 原告宏毅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531,8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