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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
    任振綱

  • 原告
    龍益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宏毅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54號原   告 龍益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振綱 原   告 宏毅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振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楷登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下: (一) 原告龍益窯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 同)6,520,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647元。 (二) 原告宏毅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531,884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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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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