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80號原 告 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吉 被 告 黃順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順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