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34號
- 再審原告
- 久豐國際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盧蓮慧
- 再審被告
- 陳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653 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併計為新台幣(下同)305 萬元,應徵同一審級再審之訴裁判費31,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