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35號原 告 廈門永馳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蘇邁世達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45,580 元( 計算式:人民幣279 萬9980元×匯率4 點9806=13,945,5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