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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3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35號

原告
廈門永馳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蘇邁世達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45,580 元( 計算式:人民幣279 萬9980元×匯率4點9806=13,945,5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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