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35號
- 原告
- 廈門永馳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仲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蘇邁世達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45,580 元( 計算式:人民幣279 萬9980元×匯率4點9806=13,945,5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