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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43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43號

原告
林志強
被告
潘振福
被告
增生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珍
被告
長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明傑
被告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振福等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11,6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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