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71號原 告 邱清榮 原 告 林秋月 被 告 鈦金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6,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