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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93號

回復建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93號

原告
戀戀新薇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振勝
被告
手感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文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手感美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建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回復設於被告住處手感美食商店門口天花板原狀,或由原告復原,但其費用由被告負擔,而依被告陳報騎樓天花板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約為新臺幣( 下同) 12萬元。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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