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08號
- 原告
- 林芝妘
- 被告
- 沂康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沂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本件起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行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並未表明當事人之資料與訴之聲明、訴訟標的,依法乃屬可以補正之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上述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