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25號
- 原告
- 黃煥順
- 被告
- 鼎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