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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25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25號

原告
黃煥順
被告
鼎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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