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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4號

國家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4號

原告
龍讚裝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和
訴訟代理人
姜智逸律師
被告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法定代理人
劉宜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30,814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1,127,814 元+網站刊登澄清啟事之非財產權訴訟裁判費3,000 元=1,130,8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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