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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48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48號

原告
江智文即瑞鋒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律師
被告
助友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淙
訴訟代理人
呂怡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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