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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13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緯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康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隆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柳
訴訟代理人
黃兆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城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 萬6,2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55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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