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15號原 告 大銀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永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0,000 元,應繳裁判費30,106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9,606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