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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2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劉佩宜郭琇玲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28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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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徐旺廷
被上訴人
魏新發

      魏新湧

      魏新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2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4 年7 月6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繳納39,516元,該裁定於同年7 月20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經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於同年月22日收受,有送達證書及司法文書領取登記簿存卷可考,惟上訴人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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