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76號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林文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76號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馬郁筑
被告
曾鳳嬌
被告
徐桂梅
被告
徐桂淑
被告
徐桂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律師
被告
徐桂蓮

      徐昌宏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判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行關於裁判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齊百邁地址「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 樓」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16樓、40樓及41樓」、關於被告徐桂仙地址「臺北市○○區○○路00巷000 弄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0巷000 弄00號7 樓」、關於附表一編號23土地地號「177 」之記載,應更正為「177-1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志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