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99號
- 原告
- 曾子峻
- 被告
- 台可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5 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139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 萬4655元,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8 月8 日送達原告等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 頁),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 至8 頁),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訴應認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