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陳清怡
  • 法定代理人
    鄭瑞正、林漢彩

  • 上訴人
    磐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德林資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0號上 訴 人 磐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正 被 上訴人 德林資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漢彩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原判決命給付被上訴人即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1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楊郁馨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