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71號原 告 宏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宏基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睿哲律師 被 告 弘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兆鏞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 被 告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道 訴訟代理人 許民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於民國104 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弘華科技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林契名律師具狀陳明其該日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另有庭期而未到庭,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9 月18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務必遵期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