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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34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兆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鄭秀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二項命為對待給付部分)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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