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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59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5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郭鴻志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許勝崴
參加人
姜金土
參加人
徐煒傑(原名徐朝軍)
參加人
受 告知人 謝鳳儀
參加人
恩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正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受 告知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謝月娥之遺產管理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5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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