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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95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95號

原告
潔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珠
被告
鉦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慧茵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鉦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鉦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93,513元,應繳裁判費9,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300 元。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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