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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3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38號
原   告
樺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美真
被   告
鉅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英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鼎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21,483元,如以原告於民國103 年8 月18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之臺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0.177計算,折合新臺幣為648,29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648,2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55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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