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0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海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致通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雍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寶幼
- 訴訟代理人
- 鐘為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5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5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