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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清怡黃裕民溫宗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慧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連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世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4 年4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零叁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4 年4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5,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溫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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