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慧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連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世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4 年4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零叁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4 年4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5,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