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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顏世翠

  • 當事人
    惠柏國際有限公司環保之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10號原   告 惠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玉琴 訴訟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 被   告 環保之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義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複 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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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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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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