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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58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池清雄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青埔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隆
訴訟代理人
白宗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民國104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原判決命給付被上訴人即原告新臺幣(下同)140 萬元本息;因孳息部分不另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故其上訴利益為140 萬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290元,然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茲限其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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