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池清雄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青埔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德隆
- 訴訟代理人
- 白宗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民國104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原判決命給付被上訴人即原告新臺幣(下同)140 萬元本息;因孳息部分不另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故其上訴利益為140 萬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290元,然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茲限其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