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91號原 告 大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顏智美 原 告 永聖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顏智美 前列大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永聖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奇 被 告 徐順喜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王建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四月八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一週內檢附地籍圖向農委會申請系爭土地自97年至103 年10月間之空拍圖,並將空拍圖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