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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租佃爭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
    顏世翠
  • 法定代理人
    黃顏智美

  • 原告
    大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聖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徐順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91號原   告 大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顏智美 原   告 永聖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顏智美 前列大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永聖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奇 被   告 徐順喜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王建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四月八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一週內檢附地籍圖向農委會申請系爭土地自97年至103 年10月間之空拍圖,並將空拍圖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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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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