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21號原 告 陳駿勝 被 告 浩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啟堯 被 告 台灣亞力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淑容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77,65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另並補提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