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3號
- 原告
- 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秋江
- 被告
- 美商飢餓鯊科技開創股份有限公司(OCZ Technology Group,Inc.)
- 法定代理人
- 阮文森(Vu Dinh Nguyen)
- 訴訟代理人
- 黃欣欣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0,01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3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