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3號原 告 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秋江 被 告 美商飢餓鯊科技開創股份有限公司(OCZ Technology Group,Inc.) 法定代理人 阮文森(Vu Dinh Nguyen)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0,01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3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