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41號
- 上訴人
- 浩新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富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技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於書狀表明「第一審判決及對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等項,上訴之程式於法不符,亦因此無法確定訴訟標的金額,致無從命其補正上訴裁判費,惟本件上訴人於本院上開判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則上訴人若對其敗訴部分表示全部上訴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 萬7,6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6,1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書狀程式並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