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84號
- 原告
- 韓商射頻之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吉男
- 訴訟代理人
- 鄒純忻律師
- 被告
- 林健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25日命其於收受裁定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10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