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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1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卓立婷張永輝葉晨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兼反訴原告
中德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秀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9 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敗訴之本訴及反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並提起上訴,考量該案本訴及反訴之訴訟標的相異,自當分別徵收裁判費,是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 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1,001 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163 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854 元,合計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為6 萬6,8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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