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桃裕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政翰
- 訴訟代理人
- 白宗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文賢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917號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0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