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58號
- 原告
- 貫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雪萍
- 訴訟代理人
- 陳聖東
- 訴訟代理人
- 黃世舟
- 訴訟代理人
- 胡峰賓律師
- 被告
- 英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德春
- 訴訟代理人
- 金學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