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9號原 告 祺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全 被 告 宇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忠岳 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李翔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1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