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35號

協同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35號

上訴人
被告
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陳美鳳
被告
上訴人
被告
陳遠郎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李鴻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3,401,6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1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