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63號上 訴 人 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堅 被上訴人 百盛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櫻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1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