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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劉佩宜蔡牧容何宗霖

  • 當事人
    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百盛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63號上 訴 人 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堅 被上訴人  百盛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櫻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1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1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5 年9 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繳納19,320元,該裁定於同年月29日送達於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考,惟上訴人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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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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