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17號原 告 呂學田 被 告 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長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2,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5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顏世翠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