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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1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18號
原   告
呂學田
被   告
台豐印刷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龍星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豐印刷電路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3,4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6,83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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