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35號原 告 呂學田 被 告 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景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33769 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3269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