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59號原 告 仁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富美 訴訟代理人 賈育民律師 被 告 黃王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陸拾壹萬貳仟伍佰叁拾玖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捌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12,53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838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0元,尚應補繳6,838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張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