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59號
- 原告
- 仁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富美
- 訴訟代理人
- 賈育民律師
- 被告
- 黃王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陸拾壹萬貳仟伍佰叁拾玖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捌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12,5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838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0元,尚應補繳6,838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