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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7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7號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謝萬霖
被告
群逸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江麗玲
被告
人 樓之7
被告
陳婕妤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複代理人
張璧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 年10月2 日下午2 時0 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開庭。兩造於庭前應提出書狀說明本件履約保證金之性質及其理論依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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