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7號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謝萬霖
- 被告
- 群逸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江麗玲
- 被告
- 人 樓之7
- 被告
- 陳婕妤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千祿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璧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 年10月2 日下午2 時0 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開庭。兩造於庭前應提出書狀說明本件履約保證金之性質及其理論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