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號原 告 彭駿堯即鼎豐鑫工程企業社 被 告 鄭雨薇即和軒土木包工業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雨薇即和軒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