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號
- 原 告
- 彭駿堯即鼎豐鑫工程企業社
- 被 告
- 鄭雨薇即和軒土木包工業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雨薇即和軒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