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0號
- 原告
- 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弘彬
- 被告
- 鼎煜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其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煜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6,53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