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陳寶貴
- 法定代理人陳弘彬、何其澤
- 原告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鼎煜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0號原 告 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彬 被 告 鼎煜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其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煜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6,53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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