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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黃漢權毛松廷陳寶貴
  • 法定代理人
    陳弘彬、何其澤

  • 原告
    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鼎煜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0號原   告 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彬 被   告 鼎煜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其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3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毛松廷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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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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