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3號

確認董事會等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周玉羣顏世翠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3號

原告
圳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若雯
訴訟代理人
張志偉律師
被告
野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克仁
訴訟代理人
姜鈺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政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謝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2 年12月12日所為之董事會決議,及同年月23日股東臨時會所為改選全體董事、監察人之決議,均因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無召集上開會議權限,且召集程序違法,而屬無效或得撤銷,本院前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378號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字第715 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中,就被告公司於上開時間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認定為本件重要之攻擊防禦方法,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並於104 年3 月13日裁定在該等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378號案件嗣經原告撤回,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字第715 號案件判決則經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485 號廢棄發回高等法院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更㈠字第29號判決而終確定,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周玉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顏世翠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3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董事會等決議無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