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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2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23號

上訴人
永榮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強
被上訴人
簡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623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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