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23號
- 上訴人
- 永榮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強
- 被上訴人
- 簡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623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