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77號
- 原告
- 林瀚東
- 原告
- 林紅芸
- 原告
- 李金格
- 原告
- 林蕙芳
- 原告
- 林蘊芳
- 原告
- 林慧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翠慧律師
- 複代理人
- 魏小嵐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筱茜律師
- 被告
- 益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榮華
- 被告
- 蔡榮華即益山土木包工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世炎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湘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22,841 元【計算式:(1,703.75平方公尺─382 平方公尺)ꆼ6,149 元/ 平方公尺+382 平方公尺ꆼ4,700 元/ 平方公尺=9,922,841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307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1,296元部分,尚應補繳88,0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