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77號原 告 林瀚東 林紅芸 李金格 林蕙芳 林蘊芳 林慧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 代理人 魏小嵐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筱茜律師 被 告 益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榮華 被 告 蔡榮華即益山土木包工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湘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22,841 元【計算式:(1,703.75平方公尺─382 平方公尺)ꆼ6,149 元/ 平方公尺+382 平方公尺ꆼ4,700 元/ 平方公尺=9,922,841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307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1,296元部分,尚應補繳88,0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江純慧